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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香港
香港基金
盡管香港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亞洲優質資產管理的司法管轄區,但直到最近,基金工具的選擇一直極為有限。隨著2018年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2020年有限合伙基金的引入,這種情況發生了改變。在香港設立基金的形式可以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或以前的單位信托基金。
易周律師行擁有豐富的經驗,在基金工具的選擇,基金結構,基金的形成和建立方面為客戶提供咨詢。易周律師行在基金營銷、投資和退出策略方面,以及在遵守香港相關監管法律方面為投資經理提供咨詢意見,具有豐富的經驗。易周律師行提供的基金咨詢包括有限合伙、封閉式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以及未經認可的單位信托。
在提出基金設立建議時,我們將重點關注:
- 就基金的結構提供意見
- 起草基金的章程性文件(例如設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冊文件)
- 起草基金發行備忘錄
- 起草認購協議、投資管理協議等交易文件
- 審核托管協議和管理協議
- 起草投資條款清單
- 如有需要,聯絡監管機構(例如,就設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事宜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聯絡)
- 協助和協調其他專業人士/服務提供者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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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的擬議修訂條文草案(于2022年7月6日提交予香港立法會),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提供者)的一項新的發牌制度將于2023年3月1日生效。
香港證監會建議對《證券及期貨條例》執法制度作重大修訂
2022年6月10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推出了一項為期2個月的咨詢,主題是關于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與執法相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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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7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刊發了一份聯合公告,其中列述實施若干計劃以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下統一簡稱ETF)納入互聯互通(ETF互聯互通)的詳情。
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有關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修訂
2022年4月22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了一份數據文件(數據文件),概述為因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內有關參與簿記建檔及配售活動的發行人及中介人的新操守規定而對主板市場及創業板市場《上市規則》(統稱聯交所《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
